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恒温恒湿试验箱国家标准规定的样品恢复方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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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15/3/27 8:29:1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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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/T2423.3-2006 《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 试验方法 试验Cab 恒定湿热试验》
相关规范中对试验后的样品是在标准大气条件下(见GB/T2421-1999中的5.3)还是在特定条件下(见GB/T2421-1999中的5.4.1)进行恢复进行了规定,如样品需在特定的条件下进行恢复,则应将样品移入另一试验箱内或仍留在原恒温恒湿试验箱内。
若需将样品转移到另外试验箱中恢复时,则转移样品的时间应尽可能的短。
若留在恒温恒湿试验箱中恢复时,应在0.5h内将相对湿度降到73%至77%,然后在0.5h内将温度调节到试验室的温度,且温度容差为±1K。
按相关规范规定,恢复时间应从符合恢复条件时开始计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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